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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判刑三年吊销执业证:向法官检察官多次行贿,单个案件送出多笔20万元

烟语法萌 2020-02-22



10月25日,司法部官网通报,有三名云南律师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被吊销执业证,其中有云南律师陈建波因犯行贿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通报附带的吊销律师执业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陈建波因犯行贿罪2019年1月4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0万元。


究竟向谁行贿,为何行贿?

2019年6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案号为(2018)云0125刑初85号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法院查明,1979年出生的,原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波,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查明,陈建波在从事律师执业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123万元人民币,其中: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行贿50万元;向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行贿46万元;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晶行贿12万元: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苟有祥行贿15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1、2009年,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的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陈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陈某能被判处缓刑,送给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苟有祥(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的审判长)15万元。

2、2013年,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彭某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普通货物、物品罪案彭某的辩护人期间,为协调彭某判处缓刑,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20万元,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20万元。


3、2013年,陈建波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五庭审理的李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二审中李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李某在二审中被从轻判处,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3万元人民币,请杨某从中进行协调。

4、2015年,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信托有限公司诉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案件云南绿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期间,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20万元作为介绍案件的感谢。

5、2015年,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中杨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对杨某从轻判处,送给担任杨素梅一案审判长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20万元。

6、2016年,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曹某等人开设赌场罪中曹某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曹某被判处缓刑,陈某某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14万元,请杨国晖利用职务便利帮忙向盘龙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对曹隽判处缓刑。

7、2016年,陈建波在担任安宁市肖某文赌博案中肖某文(肖红)的辩护人期间,在该案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某,请文晶帮忙找安宁市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之后送给文某1万元。

8、2016年,陈建波在担任担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云铜诈骗案中申某的辩护人期间,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文某,请文某帮忙打听过问该案,为了对文某表示感谢,送给文某3万元。

9、2016年底至2017年初,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五华区王某、“李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中尹某的辩护人期间,在案件移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找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文某,请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打听过问案件。后文某告知陈某该案中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数及姓名。为了表示感谢,陈建波送给文某6万元。

在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为了让该案尽快移送起诉到法院,陈建波又请文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忙过问该案。案件起诉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之后,为了表示感谢,送给文某2万元。

在该案进入审判阶段时,陈建波为了让尹某被判处缓刑,送给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李某6万元,请李跃明帮忙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

10、2017年4月左右,陈建波在担任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等人非法经营案的辩护人期间,为了让杨某被判处缓刑,送给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杨某3万元,请杨国晖利用职务便利帮忙找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协调。


为了减轻刑责,主动交代其他人行贿事实


判决书还披露,陈建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向杨某、李某、文某、苟有祥行贿的犯罪事实,并揭发朱吉文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主动交代争取立功获法院认可。法院量刑时认为,陈建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依法可以减轻;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5到10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陈建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相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币123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建波具有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陈建波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上述两个情节,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1月4日,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建波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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